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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下月中旬开始施行

作者: 管理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12月15日 18:58 提交:本站

 

    广受市民关注的《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实施,并于下月中旬开始施行。新政策对准入条件、受理程序、保障面积、上市交易等诸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购房者须符合5个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具备5个条件:一是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是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三是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四是申请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五是申请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申请受理体现规范便民
 
    此次的新政策一改以往统一到市房改办申请的不便,申请家庭直接在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在方便申请家庭的同时,更加掌握和了解其家庭实际情况;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并公示后,再由镇(街道)初审,最终由民政、建设、国土资源、房改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房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公示。多级审核、公示制度有效促进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的公开、公正、透明。
 
    三口之家保障60平方米
 
    临安市原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是按职务职称来核定申请家庭的享受面积标准的。新政策则按照省、市政策精神并参照杭州市区及周边县(市)的普遍做法,以申请家庭的实际人口来核定保障面积,具体标准为: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在4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上市交易逐步规范
 
    为防止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投机和炒房行为的发生,缓解经济适用住房供需矛盾,根据国家、省、杭州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政策精神,结合临安实际,此次出台的新政规定:自政策实施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的,购买人可在交纳保障面积增值部分55%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
 
    销售价格定价原则不变
 
    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价款,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的,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计算;超过保障面积的,超过部分的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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