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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试点"鼓点渐急" 财税政策意在遏制投机
作者: 管理员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10月20日 16:38 提交:本站
专家认为,开征“房地产税”的讨论已经进行了几年,这个税种是通过提高房产的持有成本,限制购买多套住房和房地产投机,在国外称为“财产税”或“物业税 ”,我国现在普遍的意见是称其为“房地产税”。在我国全面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可以在一部分城市开始试点,对开发商囤积土地、捂盘惜售,个人持有多套住宅、购置商铺出租、炒买炒卖房地产的行为开征房产税,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向全国。
继“十一”节前,国家各部委共同打出的房市调控“组合拳”,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巨大震动之后,上海市房市调控细则10月7日紧跟其后“重量登台”,立即在房地产市场掀起轩然大波。
俗话说,“打蛇捏七寸”,暂定上海及外省市居民只能在上海新购一套商品住房,无疑给投机型需求致命一击。而“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的再次明确,预示着房产税试点“箭在弦上”,只是等待合适的时机正式推出,房屋持有成本的上升将是大势所趋。
对于房产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9月30日表示,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商品房市场日益活跃,改革和完善房产税制度,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恢复征收房产税是必要的,既有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富分配,也有利于健全地方税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然而,人们也看到,虽然此次房地产宏观调控涉及到“房产税”改革的推进,但是并没有定出具体的“时间表”,因此市场的预期也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项措施对房市的影响仍然有待观察。
“我国应尽快出台‘房地产税’政策,加大房产持有成本。”财税专家、中央财经大学刘玉章教授告诉记者。他认为,开征“房地产税”的讨论已经进行了几年。这个税种是通过提高房产的持有成本,限制购买多套住房和房地产投机,在国外称为“财产税”或“物业税”,我国现在普遍的意见是称其为“房地产税”。在我国全面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我们可以在一部分城市开始试点,对开发商囤积土地、捂盘惜售,个人持有多套住宅、购置商铺出租、炒买炒卖房地产的行为开征房产税,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向全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于如何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从国际经验及公平、规范的角度看,房地产税应对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遍征收。但考虑到这项改革情况复杂,拟先在部分城市对部分个人拥有的住房进行试点,恢复征收房产税,积累经验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刘玉章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谈到的是两个税种。一是我国自1986年10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征的房产税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个人拥有的住房应当属于非营业用的房产,如果征收房产税则不属于恢复,而是开始征收。
刘玉章建议,解决的办法还是首先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试点开征“房地产税”,取得经验之后再在全国推开。
此次房地产宏观调控“组合拳”明确提出,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到全国。当前上海市房市调控再次强调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意味着房产税的试点已经提上日程,人们期待准确“时间表”的明确。
除了广为关注的“房产税”改革之外,此次房地产“组合拳”中再度提到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刘玉章表示,在国务院的文件中对某个行业的某个税种要求进行清算和稽查这是很少见的,这说明土地增值税已经到了非清算不可的地步了。
今年5月下旬,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国家税务总局两次发文,要求坚决、全面、深入地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可以看到税务总局清算土地增值税的决心。
然而,时间过去了4个多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效果没有显现,而房价又开始上涨。面对当前房价回升的形势,尽快研究制定引导住房合理消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有力措施迫在眉睫。这也是此次房地产宏观调控再次强调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的一个因素。
除了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外,刘玉章还建议应尽快取消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税的优惠政策。2008年末,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冲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文件在应对金融危机、重振房地产业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在炒买炒卖房地产推动房价上涨的时期,此项政策对炒买炒卖房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已经不再适用,应当尽快予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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